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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Patent

关于提醒当事人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通知

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保护与已被吊销或撤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存有代理委托关系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局对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或通知短信,提醒其及时办理解除或变更专利代理委托手续。

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避免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尚未变更委托关系的上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审查业务专用函,核实代理委托情况,并尽快办理解除或变更委托事宜。

已被吊销或撤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机构的公告可在我局官网查询,链接如下:http://www.cnipa.gov.cn/col/col2419/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12日




总委托书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202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升级了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要求在填写总委托书编号外,还需要上传总委托书扫描件,请问主要影响的业务类型有哪些?       

解答:主要影响的业务类型包括:提交新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中止程序请求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问题2:202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发布了新版《总委托书》表格。当事人过去签署总委托书并成功办理备案手续的,是否需要使用新表格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代理机构更名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

       
解答: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总委托书原件已经备案并给出备案编号的,代理机构在办理专利申请相关业务时可以在表格中填写总委托书备案编号,与提交所备案的总委托书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无需使用新表格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我局原则上不对重复提出的备案请求予以备案,但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总委托书备案时间久远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仅更名的,无需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

问题3:在办理相应业务时,上传总委托书扫描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解答:当事人办理相应业务时,上传的已备案的总委托书扫描件应由本案代理师签字或盖章。

问题4:总委托书备案完成后,申请时是由代理师A签章并提交了总委托书扫描件,后续如果仅将代理师A变更为B,办理变更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交由代理师B签章的总委托书扫描件?


解答:因变更专利代理师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当事人提交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已备案的总委托书扫描件应当由变更后代理师签字或盖章。

问题5:办理批量转移时,多个案件涉及的专利代理师不一样,对于总委托书扫描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解答:可以分别提交多个代理师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扫描件或者提交一份号单中案件相关的全体代理师签字或盖章的扫描件。

问题6:对于代理机构丢失已备案总委托书复印件、电子扫描件的,如何获取已备案的总委托书文件?


解答:如果代理机构所留存的总委托书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丢失,且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无法下载已备案总委托书电子扫描件的,可以通过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相关手续获取已备案总委托书电子扫描件或使用新表格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并提交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情况说明,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情况说明中应写明所留存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丢失的原因、办理该业务的用途,并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同时附上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无法下载已备案总委托书电子扫描件的截图。

问题7:代理机构在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时,具体要求是什么?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在总委托书中填写专利代理师姓名并签章?


解答:总委托书中应当准确填写委托人、被委托人信息,写明委托日期,由委托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得填写发明名称、申请号,无需填写代理师姓名,也无需由代理师签字或盖章。代理机构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总委托书中明确代理师姓名或由代理师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同时附上由代理机构签章及代理师签字或盖章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写明在总委托书中指定具体代理师的原因,对该代理师负责委托人后续所有专利申请及专利事务作出声明,并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问题8:按照保护中心预审要求,申请文件应当是XML格式文件。请问申请人是否会因为上传pdf格式总委托书扫描件而失去加快资格?


解答:保护中心预审案件对于总委托书的要求与普通申请一致,申请人应当上传由本案代理师签字或盖章的pdf格式总委托书扫描件,申请不会仅因为总委托书扫描件格式原因而失去加快资格。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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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批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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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积极推进专利预审与PPH有机衔接的通知

各专利预审备案主体: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快构建“快速预审——PPH加速——海外布局”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我省创新主体高效获权、稳妥出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相关规定,现就推进专利预审与PPH有机衔接、支持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PH介绍

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机制,旨在帮助加快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授权进程。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据此向在后审查局(OLE)就对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PPH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而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专利法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

二、预审案件与PPH的衔接方式

基于国家工作结果的PPH,预审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可授权或可专利性审查结论后,申请主体基于该审查结果,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PPH合作协议的目标局提出PPH请求。申请人可选择巴黎公约路径或PCT方式进入目标局。

三、提交方式

各备案主体如需海外快速布局,可通过“预审三重服务”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请求,由我中心指导开展预审案件与PPH申请的衔接工作。

具体提交路径如下:登录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进入“主体行为管理”模块下的“自主提交文件”子模块,上传以下材料:《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三重服务请求书》(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文件;预审申请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三重服务请求书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4月14日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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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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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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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吊销或撤销后妥善处理相关专利事务的提示

随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陆续有专利代理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为充分保障和维护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利益,现提示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需主动关注并及时办理解除委托或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相关手续办理有如下三种。

一、解除委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如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可自行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二、更换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决定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新的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批量转委托”手续

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征得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批量转委托”备案、提交“批量转委托”变更请求,将原代理机构变更为指定的新的代理机构。

对于以上三种办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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